六、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過程中,雙方最好能有個別專業獨立的法律及財務顧問意見,在調解完結時,調員協助雙方把達成的協議寫成一份協議書。
家事調解所需時間一般取決於爭議各方需要解決之問題數量和複雜性,也與他們參與家事調解會議的合作程度和願意程度有關。如果調解事項不太複雜而且過程順利,一般只需要兩至三個調解會議(每個會議持續約兩小時)去達成共同協議。
除了提供上述服務外,辦事處也提供調解影片、調解小冊子以及相關的資料,以供到訪者參考。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提倡離異父母共親職計劃,協助離異父母共同履行親職,延續親子關係,以減低離異家庭對子女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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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及保密的環境,好讓雙方無需擔憂其意見會被用作訴諸法庭的情況下,雙方能坦誠及安全地表示自己的需要,以達成雙方了解及溝通的渠道。
家事調解提供一個支援性和實務性的機制,以幫助準備分居/離婚夫婦達成符合他們(和子女)需要之方案。
本會以下中心提供家事調解服務,惟各中心提供服務之安排由本會作最終決定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本中心的家事調解員均須遵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專業行為守則的保密條款,須就所有家事調解會議中所討論及/或披露的事宜進行保密。當雙方同意繼續進行家事調 解,調解員會要求雙方共同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同意所有協商都會在「無損雙方權益」及在保密的基礎上進行。
家事調解服務是由專業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原則,幫助離異/同居人士,以共同解決問題的精神,處理離婚/分居後生活安排,以達致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使雙方和子女的利益同被顧及,並能繼續合作教養子女。